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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与罗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范某。

被执行人罗XX。

被执行人王XX。

2010年11月13日范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罗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查明,二被执行人外出务工,一审中以(2010)城民初字第423-X号民事裁定书对罗XX、王XX住房一套依法查封,对罗XX的工资进行了冻结,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个人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经告知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城执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随时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成岗

审判员:孟勇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陈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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