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范某。
被执行人罗XX。
被执行人王XX。
2010年11月13日范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罗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查明,二被执行人外出务工,一审中以(2010)城民初字第423-X号民事裁定书对罗XX、王XX住房一套依法查封,对罗XX的工资进行了冻结,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个人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经告知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城执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随时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成岗
审判员:孟勇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陈奕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