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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固县XXXX合作社与刘XX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城固县XXXX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张XX,系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刘XX。

委托代理人刘XX。

本院于2011年9月1日恢复执行城固县信用合作社依据(2008)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祥见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XX已分期履行了全部案件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8)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成岗

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陈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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