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李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城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李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于2011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城固县支行开户的储蓄存款帐户及帐户内的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孟勇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李某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奕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