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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王某与刘某赡养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

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刘某。

本院2011年9月9日受理刘某、王某依据(2009)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某赡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9)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书2011年度终结执行。

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刘某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陈文彬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郭小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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