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诉昆明柯大花卉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5)昆民一初字第15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昆民一初字第155号

原告(反诉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度假区滇池爱鸟山庄野生鸟驯养繁殖中心业主,住(略),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郑培明,云南培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昆明柯大花卉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昆明国家滇池旅游度假区海埂V6地块。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张玉祥,星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反诉被告)李某(下称李某)诉被告(反诉原告)昆明柯大花卉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柯大花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诉讼中,柯大花卉于同年8月29日提出反诉。2005年10月12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李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郑培明,柯大花卉的诉讼代理人张玉祥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李某向本院申请对其投资和损失进行评估、鉴定。经合议庭合议同意李某的申请。2005年11月22日,本院依法委托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在土地上建盖的房屋、道路、绿化的现值以及鸟禽因搬迁死亡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鉴定。该中心于2006年2月20日和同年3月16日分别出具了《鉴定书》和《爱鸟山庄房屋、构筑物等价值司法鉴定报告中的有关问题的说明》。同年3月8日和3月17日,本院依法组织李某及柯大花卉对鉴定书进行质证,李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郑培明,柯大花卉的诉讼代理人张玉祥到庭参加质证,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员肖瓯到庭接受李某及柯大花卉的质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起诉称:2004年3月1日,其与柯大花卉签订《土地有偿租用协议》,双方约定:其向柯大花卉租赁土地,租期为2005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租金5000元/亩/年,八亩共计4万元。协议签订后,其按约付清了第一年的租金,并投资建盖了房屋,修建了道路,进行了绿化。其建成仅三个月,柯大花卉即以政府规划为由终止协议。双方经过协商于2005年6月24日签订《终止协议》,双方约定由柯大花卉对其进行补偿。由于柯大花卉终止协议,给其造成了x元的损失,其中:基建投入73万元,鸟禽损失x元,养殖场搬迁x元,自建投入23万元。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赔偿损失x元;2、承担诉讼费。

柯大花卉答辩称:1、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若因政府原因,李某无条件归还土地。2005年6月24日,双方签订《终止协议》,其已对李某补偿了x元。虽然约定了给李某一定的补偿,但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偿协议。事实上,双方没有就补偿达成一致,并签订补偿协议;2、李某所建盖的房屋没有合法的审批手续,也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建设施工手续,属违法建筑,应自行承担责任。所以,李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

柯大花卉反诉称:双方建立的土地租赁关系已经终止。其已补偿了李某的损失x元,李某在收到该补偿款后至今并未退还土地,已构成违约,请求判令:1、退还所占用的土地;2、支付土地占用费6666元;3、承担反诉费。

李某答辩称:1、双方在终止协议中约定了柯大花卉负有对其损失给予补偿的义务;2、柯大花卉所支付的x元不是补偿费,而是退还其按协议交纳的费用,所以,该x元是退款;3、柯大花卉通知其于2005年9月退出,至柯大花卉提起反诉时,尚未到期,所以,不存在违约占用的事实。同时,其已复函柯大花卉要求延缓搬迁,柯大花卉并未答复,应视为同意。在柯大花卉补偿之前,其可不退还土地。请求驳回柯大花卉的反诉。

经审理,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4年3月1日,李某与柯大花卉签订《土地有偿租用协议》,双方约定,柯大花卉将位于滇池度假区X路旁的八亩土地租赁给李某,租期两年,即2005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租金5000元/亩/年,4万元/年。协议签订后,李某付清了第一年的租金4万元,并投入资金在该土地上建盖了房屋、道路,进行了绿化。2005年3月10日,昆明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总队滇池国家度假区大队向李某发出《巡查登记整改通知书》,明确李某建鸟园无相关手续暂停工。2005年4月24日,柯大花卉通知李某“由于在租用的土地上建盖的鸟园缺乏相关手续,于2005年4月25日停止施工。待补齐相关手续后再进行施工。”2005年9月2日,昆明市规划局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出具《情况说明》,明确李某在柯大花卉的基地建设,未经批准,属违法建筑。必须自行拆除,如在限期内未拆除的将强制拆除。2005年5月26日,昆明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通知:根据2005年5月19日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决定,将海埂旅游度假区V6地块移交给滇池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并要求柯大花卉于2005年7月31日搬迁移交。同年5月30日,柯大花卉通知李某,并要求李某于2005年8月31日前搬迁完毕。同年6月20日,李某回复柯大花卉,要求处理好赔偿事宜,延缓撤离期限。同年6月24日,李某与柯大花卉签订《终止协议》,双方约定:由于土地租用协议只履行了三个多月,即因政府原因终止,对乙方(李某)因搬迁所受损失,甲方(柯大花卉)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考虑给予一定补偿,由双方另行友好协商解决。订立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补偿协议。终止协议签订后,柯大花卉退还了李某交纳的土地租金3万元,大棚搬迁费用x元以及苗木和瓜子石费用8000元,共计x元,李某已收到该款。李某及柯大花卉双方并未另行协商补偿事宜,订立补偿协议。该土地至今仍被李某继续占用,并未退还给柯大花卉。诉讼中,李某与柯大花卉对李某的投资和产生的损失产生争议,2005年11月22日,本院委托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评估、鉴定。2006年2月20日,该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书》,结论为x.74元。对鸟禽因搬迁死亡造成的损失未进行评估、鉴定。同年3月16日,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爱鸟山庄房屋、构筑物等价值司法鉴定报告中的有关问题的说明》明确:1、房屋、构筑物价值为x.69元,停工前x.51元,停工后x.18元;2、道路价值为x.05元,停工前2675.18元,停工后x.87元;3、绿化道路价值为x元,停工前7340元,停工后x元。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昆明柯大花卉有限责任公司在签收本调解书后十日内补偿原告李某20万元;

二、原告李某在收到20万元的补偿款后三十日内将所占用的土地腾还给被告昆明柯大花卉有限责任公司;

三、被告昆明柯大花卉有限责任公司放弃要求原告李某支付6666元土地占用费的反诉请求;

四、本诉案件受理费x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77元,评估鉴定费x元,共计x元,由原告李某和被告昆明柯大花卉有限责任公司各承担50%,即x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邵坚

审判员潘玲

人民陪审员何颖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熊辉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