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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26日晚10时许,被告人梁某到南屏乡X村枯潭屯刘宏万家中,见屋子里没人,就进入刘××的卧室,盗走刘××存放在卧室里的2000元人民币和1部手机。案发后被告人梁某退还失主人民币2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失主刘××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图及指认照片、通话清单、发票清单、收条、领条、情况说明、被告人梁某的供述、被告人梁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数量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成立。鉴于被告人梁某属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并赔偿了失主的大部分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予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唐义大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农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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