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昆明振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本市X路X号长城证券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昝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云南瑞坤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本市X路X号护国大厦18-X楼。
法定代表人:余某,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阚瑞娟,云南瑞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振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振景地产)诉被告云南瑞坤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瑞坤地产)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振景地产于200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进行处分的行为。本案中,振景地产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是振景地产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对振景地产提出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振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昆明振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邵坚
代理审判员卢娜
人民陪审员苏平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熊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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