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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城固县X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何某。

被执行人城固县X组,代表人陈XX,系该组组长。

本院2011年6月13日受理何某依据(2008)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城固县X组(代表人陈XX,系该组组长)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99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何某因病死亡,待继承人重新另行申请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8)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孟勇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郭小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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