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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甲等与被告董某物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白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村民。

原告赵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系陈某甲之妻。

原告陈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系陈某甲、赵某之女。

委托代理人陈某丙,男,X年X月X日生,住址、职业同上,系陈某乙之兄。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白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某,男,X年X月X日生,村民。

案由:物权确认纠纷

陈某甲、赵某、陈某乙诉董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调解书生效10日内,被告董某从杨家村X组陈某甲宅基窑洞搬出;

二、白水县X组X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所载土地由三原告经营收益;

三、原告陈某甲补偿被告董某2000元,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付清。

案件受理理100元,由三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原、被告一致同意,经双方当事人、审某、书记员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采取发送制。

审某李某玲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魏翠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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