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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乙、原审被告师某某、黄某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X路X路北。

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永杰,河南天盈律师某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相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霞,濮阳市华龙区X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黄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原审被告师某某、黄某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清丰县人民法院(2008)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清丰县人民法院(2008)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清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凌燕

代理审判员王某峰

代理审判员田宇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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