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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洋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x,住xx,农民。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张培坤,洋县磨子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闫某,又名闫X,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xx,住xx,农民。身份证号:xxxx。

原告赵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培坤到庭参加了诉某,被告闫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谈婚,于2000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孩赵x,现已十岁。从2008年起,双方常为家务琐事发生纠纷,夫妻关系失睦。2008年8月22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毫无音讯。原告曾到被告娘室寻找打听,但均未得到被告任何消息。现被告下落不明两年之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某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女赵x。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3月22日自愿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赵x(现随原告生活,在县城小学上学)。婚后初期,原、被告相处一般。自2008年起,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夫妻关系失睦。2008年8月下旬,被告离家外出,从此失去音讯。2011年2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某。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限被告于60日内到庭应诉;现已逾期,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某。关于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被告个人财产等,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无法核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蒙渡村委会证明,赵xx、赵xx证明,被告之母何xx情况反映,本院调查闫xx笔录等证据载卷,经当庭质证,应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本应和睦相处,但双方却因家务琐事经常发生纠纷,特别是被告自2008年离家外出,至今两年之久下落不明,其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主张,依法应予以支持。其婚生子应由原告抚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闫某离婚。

二、婚生女赵x由原告赵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白麟趾

人民陪审员王文侠

人民陪审员李军

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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