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2010)横民初字第X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厨房设备款x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040元,执行费为27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5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如下:王某某共欠刘某某设备款x元,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0年5月5日前已还x元,下欠x元及案件受理费2040元、执行费2735元,用王某某所有的(09-220)厦工x型装载机(大架号951☆x,发动机号x)一辆清偿债务。同日申请人刘某某收到(09-220)厦工x型装载机(大架号951☆x,发动机号x)一辆。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0)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某旺
审判员谢加富
审判员李春
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