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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铁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东营市宏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案
时间:2004-10-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东民辖终字第33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辖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铁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市宏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城商贸城绿岛园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南京铁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4)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将本案确定为口头合同,却又以履行地确定管辖。王峻并非上诉人员工,其无权代表上诉人签订协议。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上诉人所在地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辩称,涉案货物的交货地点在东营,且大量证据证明王峻确系上诉人员工,其代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购买(略)服务器及(略)软件事宜曾达成口头买卖协议。后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纠纷,上诉人员工王峻又与被上诉人签订了书面协议,其中约定,因履行协议发生纠纷,由甲方(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解决,原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管辖约定管辖该案并无不当。上诉人否认王峻系本公司员工,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且王峻行为的定性属实体处理问题,不在管辖权审查范围。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建祥

审判员张晓宾

代理审判员张素云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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