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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宗某与邱某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宗某,女。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姚峰,河南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女。

委托代理人孙洪波,唐河县X乡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胡某、宗某与被上诉人邱某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07)唐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均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07)唐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王玉建

审判员李光红

代理审判员张继强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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