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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郑州奥X速生杨某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侯平利,河南恒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奥X速生杨某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路与南三环交叉口路南50米。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杨某某与上诉人郑州奥X速生杨某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6)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侯平利,上诉人郑州奥X速生杨某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6)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x元,退还杨某某7670元,退还郑州奥X速生杨某术有限公司7670元。

审判长张建军

审判员王怡

审判员陈启辉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祝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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