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省韶山食品厂,住所地韶山市X镇南塘X号
负责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原湖南省韶山食品厂副厂长。
负责人霍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原湖南省韶山食品厂职工。
申请人湖南省韶山食品厂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向本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湘潭精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精会师专审字(2008)第X号清算审计报告审计,申请人湖南省韶山食品厂资产总额为x.65元,负债总额为x.35元,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该企业自1996年至今,一直处于停产状态,不能正常进行经营管理,符合宣告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申请人湖南省韶山食品厂破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伟忠
审判员张志祥
代理审判员李石江
二0一0年二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邹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