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湖南省韶山食品厂申请宣告破产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韶山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湖南省韶山食品厂,住所地韶山市X镇南塘X号

负责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原湖南省韶山食品厂副厂长。

负责人霍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原湖南省韶山食品厂职工。

申请人湖南省韶山食品厂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向本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湘潭精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精会师专审字(2008)第X号清算审计报告审计,申请人湖南省韶山食品厂资产总额为x.65元,负债总额为x.35元,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该企业自1996年至今,一直处于停产状态,不能正常进行经营管理,符合宣告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申请人湖南省韶山食品厂破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伟忠

审判员张志祥

代理审判员李石江

二0一0年二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邹颖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