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白X诉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原告白X,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白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系原告白X之父。

委托代理人王某平,鹤壁市X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被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原告白X诉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敏独任审判,于2011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平,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X诉称:其与被告王某是母子关系,2004年4月26日,鹤壁市X区人民法院判令王某每月给付其抚养费230元。现因物价不断上涨,被告王某每月给付的230元抚养费,已不足支付其生活费、教育费。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每月给付其抚养费由230元增至1500元。

被告王某辩称:1、其每月工资收入为2900元,扣去每月须交纳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每月给付原告白X的抚养费230元,每月的最终收入为1960.5元;2、其经常为原告购买衣服、日常用品和食品等,在行为上履行了抚养义务;3、其已再婚,丈夫失业在家,女儿年幼体弱,婆婆年老多病,生活也较困难。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白X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白X与被告王某系母子关系,被告王某与原告白X之父已离婚。2004年4月26日,鹤壁市X区人民法院判令王某每月给付白X抚养费230元。2005年3月25日,被告王某与李保平在鹤壁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生女儿李明啸X年X月X日出生。被告王某月工资为29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白X提供的鹤壁市X区人民法院(2004)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本院调取的工资表和被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薄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原告白X之父白某钢与被告王某离婚,判决原告白X由其父白某钢抚养,但被告王某对原告白X仍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原告白X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具体数额以被告王某月工资2900元的20%计算为宜,被告王某每月支付原告白X抚养费580元(2900元×20%),超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1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每月给付原告白X抚养费580元(含鹤壁市X区人民法院<2004>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支付的抚育费230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至原告白X十八周岁止,于每月25日前履行;

驳回原告白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敏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超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