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司林堂,新乡X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付田,河南博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毛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原阳县人民法院(2010)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原阳县人民法院(2010)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毛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某军
审判员张立东
审判员孙莉环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