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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毛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司林堂,新乡X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付田,河南博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毛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原阳县人民法院(2010)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原阳县人民法院(2010)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毛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某军

审判员张立东

审判员孙莉环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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