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魏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1年5月25日被鹤壁市公安局第四分局取保候审,于2011年9月19日被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10日12时48分,魏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豫x的两轮摩托车载人沿山城区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鹿楼中心卫生院附近时,与由南向北超车的李某驾驶的豫x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后又撞上殷某某驾驶的豫x轿车。经检验,魏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x/x。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魏某的供述,证人肖某、李某、殷某某的证言,鹤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鹤公交鉴字第(2011)X号血醇检验报告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至2012年1月24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王珂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唐志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