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XX,女。
委托代理人林XX。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X。
委托代理人张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XX诉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委托上海市徐汇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和解协议,原告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史清
书记员李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