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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XX与上海XX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耿XX,女。

委托代理人林XX。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X。

委托代理人张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XX诉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委托上海市徐汇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和解协议,原告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史清

书记员李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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