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冯某某贩卖毒品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2009)榆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冯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一、2009年5月24日,被告人冯某某在榆阳区X路ⅹⅹ的租住房内,以100元的价格给ⅹⅹ贩卖毒品海洛因0.2克。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ⅹⅹ证言证明,2009年5月24日,她给冯某某打电话要买毒品,冯某毒品给她送到西一路她租住的房子,她给了冯100元钱。

2、被告人冯某某供述,2009年5月24日,他在ⅹⅹ家给李出售了价值100元钱,共计0.2克的海洛因。

二、2009年6月10日,被告人冯某某在榆阳区X路雨露宾馆对面,以300元的价格给ⅹⅹ出售毒品海洛因0.6克。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ⅹⅹ证言证明,2009年6月10日,她花了300元钱在雨露宾馆对面向冯某某买了一大包毒品。

2、被告人冯某某供述,2009年6月10,他在榆阳区雨露宾馆对面给ⅹⅹ出售了0.6克、价值300元的海洛因。

三、2009年6月29日,被告人冯某某在榆阳区X路ⅹⅹ租住房内,以100元的价格给ⅹⅹ贩卖毒品海洛因0.2克。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ⅹⅹ证言证明,2009年6月29日,她给冯某某打电话买毒品,冯某她送来一小包毒品,她给了冯100元钱。

2、被告人冯某某供述,2009年6月29日,他在ⅹⅹ家给李卖了0.2克、价值100元的海洛因。

四、2009年7月30日,被告人冯某某在榆阳区雨露宾馆对面,向ⅹⅹ贩卖毒品海洛因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冯某某身上当场搜获毒品海洛因4.18克。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ⅹⅹ证言证明,2009年7月30日,她在雨露宾馆对面花了200元钱向冯某某买了一包毒品。

2、被告人冯某某供述,2009年7月30日中午,ⅹⅹ打电话说要货(海洛因),他们在榆阳区雨露宾馆对面交易时被抓获。

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09年7月30日中午,侦查人员从冯某某身上查获6大包和1小包白色固体。

4、称量笔录及鉴定结论书证明,从被告人冯某某身上查获的白色固体物经称量,重4.18克;经鉴定,该白色固体中含有海洛因成份。

综上,被告人冯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四次共计5.18克。

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所贩卖的毒品中有4.18克被当场查获,社会危害程度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冯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冯某某上诉认为,其未给ⅹⅹ贩卖毒品,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冯某某给ⅹⅹ贩卖毒品海洛因5.18克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审判决认定本案事实的证人证言、扣押笔录、毒品检验鉴定书、称量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查证来源合法,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冯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冯某某上诉所持其并未给ⅹⅹ出售毒品,并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经查,其给ⅹⅹ贩卖毒品海洛因的事实不仅有其本人在侦查阶段及庭审期间的供述,且其供述与ⅹⅹ的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原审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定罪处罚,并无不当,故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建标

代理审判员苏小娟

代理审判员胡晓慧

二0一0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罗海蓉(实习)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