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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辛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史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系郭某丈夫。

上诉人(原审被告)辛某,又名辛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阿录国,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某与辛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0)卢五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史某某、辛某的委托代理人阿录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0)卢五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郭某预交250元,辛某预交50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刘占军

代理审判员郭某飞

代理审判员张攀峰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马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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