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敦煌种业新科种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牛红江,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赛诺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金勇,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敦煌种业新科种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赛诺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2011)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2011)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敦煌种业新科种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秦黎
审判员李喜良
审判员宋克洋
二0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