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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某县人民政府、王某甲因土地行政管理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郴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县国土资源局。

委托代理人欧某。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钟某乙,男,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某丙,男,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深宜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某丁。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某县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韩某上诉人某县国土资源局、上诉人王某甲因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湖南省某县人民法院(2011)宜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欧某、上诉人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钟某乙、钟某丙,被上诉人某深宜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王某丁,原审被告某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韩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是因土地登记的原因行为即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服土地登记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于原因行为即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因此,行政争议只是表象,实质争议是民事争议。原审法院对涉案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进行审查认定,从而认定上诉人某县国土资源局、原审被告某县人民政府批准该转让行为违法和颁证行为违法,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某县人民法院(2011)宜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某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红兵

审判员黄永文

审判员姜小微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曹献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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