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5年12月任内乡X镇建设发展中心副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1年7月20日被内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7年2月11日,内乡X村民张松敏从薛金奎、刘某娟手里将位于内乡县X路(原湍河街X号)的旧房子买走,该栋房屋占地系内乡X组的集体土地,由冯文彬于七、八十年代所建,并于1988年12月取得内房权字第x号房权证。
为了拆旧建新,张松敏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09年12月份以其妻子房雪梅的名义向内乡X镇建设发展中心提出居民建房申请并领取了申请表,张松敏经村组干部在申请表上签字之后,找到城关镇X镇长司机曾新记,由曾新记把张松敏提供的申请资料交给村镇建设发展中心副主任刘某。被告人刘某接到房雪梅的申请资料后,本应认真核实房雪梅身份的真实性,并向四邻了解和查验房权证核实该栋房屋的权属问题,但却没有认真查看房雪梅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房权证原件,也没有向四邻认真了解情况,就给城关镇X镇建设发展中心主任张松平和城关镇X镇长王洪涛汇报说房雪梅的申请情况属实,符合拆旧建新的条件,从而使房雪梅申请材料得以上报到县规划局,后规划局为房雪梅审批了内规管字(2010)第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张松敏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将房屋承包给他人开发建房。在建房过程中存在超楼层和超面积等违法建设行为。2011年5月13日在施工过程中,拉灰车从五层楼高的吊盘上滑落,将正在地面干活的灌涨镇X村民李三伟当场砸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对此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刘某供述、证人张松敏等人证言、职务职责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07年2月11日,内乡X村民张松敏从薛金奎、刘某娟手里将位于内乡县X路(原湍河街X号)的旧房子买走,该栋房屋占地系内乡X组的集体土地,由冯文彬于七、八十年代所建,并于1988年12月取得内房权字第x号房权证。张松敏把该栋房屋买来后,为了拆旧建新,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09年12月份以其妻子房雪梅的名义向内乡X镇建设发展中心提出居民建房申请并领取了申请表,张松敏经村组干部在申请表上签字之后,找到城关镇X镇长司机曾新记,由曾新记把张松敏提供的申请资料交给村镇建设发展中心副主任刘某。被告人刘某接到房雪梅的申请资料后,本应认真核实房雪梅身份的真实性,并向四邻了解和查验房权证核实该栋房屋的权属问题,但却没有认真查看房雪梅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房权证原件,也没有向四邻认真了解情况,就给城关镇X镇建设发展中心主任张松平和城关镇X镇长王洪涛汇报说房雪梅的申请情况属实,符合拆旧建新的条件,从而使房雪梅申请材料得以上报到县规划局,后规划局为房雪梅审批了内规管字(2010)第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张松敏将房屋承包给他人开发建房。在建房过程中存在超楼层和超面积等违法建设行为。2011年5月13日在施工过程中,拉灰车从五层楼高的吊盘上滑落,将正在地面干活的灌涨镇X村民李三伟当场砸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松敏等人证言、职务职责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证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不符合拆旧建新条件的建房户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导致该房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为了依法维护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杨志平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