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
被告赵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职业同上。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3年7月相识恋爱,2003年8月20日依法进行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2003年2月14日按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X年X月X日生有大女赵xx,X年X月X日生有二女赵xx。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多次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原、被告于2011年5月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张xx诉讼离婚,要求抚养孩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亦感和好无望,同意离婚,亦要求抚养孩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xx与被告赵xx离婚;
二、大女赵xx随原告张xx生活。二女赵xx随被告赵xx生活。
三、共同财产:绿驹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组合柜一套、双人床一副、单人床一副均归被告赵xx所有;
四、原告张xx个人财产箱子一对、洗衣机一台、25英寸彩电一台、缝纫机一台、锁边机一台,衣帽架一件、台灯一盏、毡某、麻将凉席一件、自行车一辆、单人凉椅一对、茶几一件以及衣物被褥归其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xx
人民陪审员黄xx
人民陪审员王xx
二○一一年x月x日
书记员白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