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
被告冯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个体工商户。
本院于2011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xx与被告冯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1993年4月20日依法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有大女任xx,X年X月X日生有二女任xx。原、被告于2010年3月2日在合阳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领取了离婚证。原、被告离婚时协议两个女儿由被告冯xx抚养至初中毕业后由原告任xx抚养。2011年农历1月16日两个女儿随原告生活至今。现原告任xx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被告冯xx同意两个女儿随原告生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女孩任xx、任xx随原告任xx生活。被告冯xx每年付给原告任xx孩子抚育费2000元。调解生效后付清2011年度孩子抚育费2000元。从2012年开始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当年的孩子抚育费2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xx负担75元,被告冯xx负担7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xx
二○一一年x月x日
书记员白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