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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金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4月被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4年1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p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宣布逮捕。现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金某伙同他人从洛阳骑摩托车到宜阳县X村附近盗割电缆130米,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5289.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李某证言、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某、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予以支持。金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金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9日起至2012年11月8日止。罚金某本判决生效后次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董兵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阮依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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