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东营市东营区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宗,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黄河口纺织大世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财务主任。
案由:担保追偿纠纷。
本院审理原告东营市东营区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东营市黄河口纺织大世界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追偿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欠原告本金(担保追偿款)(略)元,计算至2004年11月20日利息(略)元,被告已于2004年9月16日偿还(略)元,被告尚欠原告本息共计(略)元;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略)元;两项共计(略)元。被告于2004年12月10日前偿还本息(略)元,律师代理费(略)元,共计(略)元;于2005年2月28日前偿还(略)元;于2005年3月31日偿还(略)元。
二、如果被告在2004年12月10日前不能全部清偿第一批欠款(略)元,原告有权对本案剩余全部债权申请强制执行,以被告抵押的房产优先受偿,并且以本金(略)元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04年2月3日起计算利息(2004年2月3日以前的利息为(略)元)。
三、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8562元,实支费4849元,减半收取2425元,共计(略)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飞
审判员刘宪福
审判员张晓宾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车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