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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天水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又名姜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西和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8月3日被羁押,8月4日被刑事拘留,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X区看守所。

天水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1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水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19日下午,被告人姜某窜至天水市X区冒充甘肃省西和县开发办主任姜某,谎称西和县举办七夕节,需要购置鲜花和焰火,骗得梁岁虎价值600元的鲜花3盆、江西李渡烟花集团西安办事处戴芒种现金1000元、价值2761.50元的黄金戒指1枚,共计价值4361.50元。破案后,追回鲜花3盆,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现金1000元及黄金戒指销赃得款2100元均已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梁岁虎、戴芒种的报案材料及陈述、指认笔录,证人证言,查获的赃物,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他人身份,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姜某在审理中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姜某的刑期自2011年8月3日起至2012年2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魏素梅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陆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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