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0年1月19日、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10日晚19时许,因为门前出路纠纷,被告人秦某某酒后持刀窜至邻居赵××家中,将赵××左胳膊砍伤。经南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赵××的左肘、腕、手运动功能严重障碍,构成重伤。2008年8月6日,经公安机关调解,被告人秦某某家人与赵××达成调解协议,秦某某赔偿赵××经济损失x元。
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家属又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伤残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贰万元,被害人撤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的陈述,证人高××、秦××、焦××、秦××、李××、褚×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的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为民事纠纷而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已调解处理,可酌情从轻处罚,且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2月9日起至2014年2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辉
审判员席兵
审判员张长群
二0一0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尹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