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功县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XXX,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XXX,武功县司法局法律工作者。
被告XXX,男,XX岁,汉族,武功县X村民。
委托代理人X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功县X村民委员会诉被告XXX渔塘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XX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功县X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审判长:张X
审判员:马XX
审判员:崔XX
二O一一年X月XX日
书记员:乔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