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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危险驾驶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略)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巴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男,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高中文化,驾驶员,住(略)。因本案于2011年8月27日被(略)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略)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19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邓某酒后驾驶渝x号比亚迪牌轿车,由重庆市X村往南泉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巴南区X路段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邓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8mg/x。

被告人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血样提取登记表、捉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邓某的供述;乙醇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根据其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姚成福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俞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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