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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与济源市X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陈世涛,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胜利,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1937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

翟某与济源市X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下冶镇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翟某于2009年4月21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下冶镇政府支付其现金x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9日作出(2009)济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下冶镇政府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因翟某于2010年2月16日死亡,翟某的妻子张某申请变更其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09)济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某忠

审判员姬于卫

审判员董慧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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