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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陈某、闻某,卜某为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女,现年38岁,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陶建国,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现年46岁,回族,个体户,现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闻某,女,现年46岁,回族,住(略)。系陈某之妻。

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杜静来,卧龙区司法局梅溪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卜某,男,现年28岁,汉族,住(略)。系朱某之夫。

上诉人朱某与被上诉人陈某、闻某,原审被告卜某为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2010)宛龙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朱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10)宛龙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诉讼费10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金坡

审判员王邦跃

审判员尤扬

二0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徐佳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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