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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武陟县西陶镇农村信用合作社、郑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储蓄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翟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陟县X村信用合作社。

负责人闫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虎,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郑某某。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武陟县X村信用合作社、郑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储蓄合同纠纷一案,王某某于2006年5月19日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7日作出(2006)武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6日在武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翟某某,被上诉人武陟县X村信用合作社的负责人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虎,被上诉人郑某某并作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06年9月27日作出的(2006)武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2008年1月7日作出的(2006)武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闫某林

审判员王某龙

代审判员张卫芳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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