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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乾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甘肃省庆阳市X村X组,村民。

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陕西省乾县X村X组,村民。

本院在执行李某申请执行王某子女抚养及财物纠纷一案中,权利人李某依据已产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的(2010)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交付所分得房产及给付孩子抚养费6000元(2010年4月20日至2011年4月20日一年期间),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经多次执行,被执行人王某对房产部分已给付,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某长期外出不在,别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乾法执字第x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民

代审判员史志强

代审判员侯军伟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解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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