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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望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魏X。

被告熊XX。

原告魏X与被告熊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恒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1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魏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4年2月24日在望城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某当时虽然父母反对,但还是在2006年10月按农村习俗举办结某酒。被告多次患病,2005年患乙肝,之后患急性肾炎,2008年患纤维肉瘤住院三次进行了三次手术,身体一直不好不能从事农业生产,性格粗暴,经常为小事争吵。原告无法忍受,只好在外打被告熊XX辩称:原告所说不是事实。原、被告结某时,原告的父母是极力赞成的,原、被告双方婚前建立了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夫妻也很恩爱。婚前被告没有隐瞒病情,结某是2004年2月,而我得癌症是2009年6月,患病后不是游手好闲,而是出于病情和身体治疗的需要,遵医嘱在家休养。原告要求离婚是因为嫌弃被告得了癌症,生病不是我的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4年2月24日在望城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某。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后因被告身体欠佳经常患病,于2009年8月经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诊断为背部纤维瘤,原告为此较多时间在外打工赚钱给被告养病,被告则在家休养,加之双方偶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而产生矛盾。2010年3月,原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结某、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出院证明、病历本、双方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恋爱时间较长,具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初感情较好,只是因被告身体原因产生意见分歧,影响了夫妻感情,加之原告外出打工、被告患病而使双方在一起的时间较少,缺乏相互的交流与沟通,使夫妻感情产生危机,但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能从家庭和谐出发,相互沟通、相互理解,和好是完全可能的;且被告目前仍在手术后康复期间原告魏X与被告熊XX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实收100元由原告魏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恒辉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刘月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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