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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孟某甲与王某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孟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孟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黄某现,河南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王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系王某丙之父。

委托代理人赵明普,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孟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丙健康权、人身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孟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孟某乙、委托代理人黄某现,被上诉人王某丙的法定代理人王某丁、委托代理人赵明普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张歆梅

审判员赵广红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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