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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

申请再审人李某因与被申请人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大民合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11月18日作出(2009)辽立三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李某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其与于某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将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大民合终字第X号案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大民三终字第X号案合并执行,即李某于2010年3月15日一次性给付于某165,000元;双方就(2007)大民合终字第X号案不得再行主张权利。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5日下达了(2010)大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在本案再审期间就其与于某的另一纠纷经原审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并下发了(2010)大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在该调解中已将本案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并处分,即本案纠纷已在该案中获得解决。因此,李某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本院裁定书生效后,有关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大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再审人李某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辉

代理审判员朱洪源

代理审判员赵迎娇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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