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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县供电分公司与辽阳兴华钢厂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辽阳县供电分公司(原辽阳县农电局)。住所地:辽阳县X镇X街X号。

负责人:汤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树国,系辽宁文正(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再审申请人):辽阳兴华钢厂。住所地:辽阳县刘二堡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某玉,系北京市天为(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辽阳县供电分公司(原辽阳县农电局,以下简称农电局)因与被上诉人辽阳兴华钢厂(以下简称兴华钢厂)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辽阳审民监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农电局的负责人汤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树国,被上诉人兴华钢厂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乙、李某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辽阳审民监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云涌

代理审判员张辉

代理审判员韩岩

二0一0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刘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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