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耿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耿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8月2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耿某驾驶豫x号出租车沿郑新路由南向北行至皇冠娱乐会所门口处,与横穿马路的行人闫海君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闫海君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耿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现某照片、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耿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请求依法判处。

庭审中,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耿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建议对耿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耿某对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亦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耿某驾驶豫x号出租车沿郑新路由南向北行至皇冠娱乐会所门口处,与横穿马路的行人闫海君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闫海君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1年8月31日,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了新公交认字〔2011〕第(略)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耿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闫海君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2011年8月27日被告人耿某到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事故中队投案;2011年9月13日被告人耿某与被害人闫海君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某,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耿某供述,2011年8月26日晚上11时左右,他驾驶豫x号出租车沿郑新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皇冠娱乐会所门口处时,前边一辆出租车停在东侧贴近花坛的车道下人,突然从出租车的左后门又下来一个人,也没停就直接朝东走,他来不及采取措施,车右前角与行人接触,那人被撞后在路上滑行有8-9米远,因为害怕他没有停车,又朝前走了100-200米远停车了。

2、证人蔡某某证实,2011年8月26日晚上11时许,他和朋友闫海君从皇冠娱乐会所出来,他脸朝东与会所工作人员说话时,听到门前公路上“咚”的一声,他看到公路上倒了一个人,一辆出租车在北边6-7米远的路上朝北行驶,他看那辆出租车没有停的意思,就拦了一辆出租车去追那辆出租车,朝北撵有100-200米,那辆出租车才靠边站住,他用电话打了110报警,那辆出租车上就一个司机,下来后去哪里了他不注意。

3、证人王某某证实,2011年8月26日晚上11时许,在皇冠娱乐会所门口,他见到有一个人在路上躺着,听周围的人说,是一辆出租车撞住的,那辆出租车朝北跑了,另一个人就拦了一辆出租车去追肇事的出租车。

4、证人谷某某证实,她丈夫闫海君出交通事故死亡了,并证实了闫海君的家庭情况。

5、交通事故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现某照片证实交通事故的现某情况。

6、尸检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照片证实闫海君因颅脑开放性损伤而死亡。

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耿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8、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耿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9、协某、谅解书、收到条等赔偿手续,证实被告人耿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x元,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10、到案经过、侦破报告证实被告人耿某到案情况和案件侦破情况。

1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耿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交通肇事罪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耿某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

在对被告人耿某量刑时,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系初犯,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2、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耿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耿某宣告缓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情节,与法律规定和庭审查明的上述量刑情节一致,本院予以采纳,但对被告人耿某的量刑建议过重,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耿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吴云锋

人民陪审员王某敏

人民陪审员吴俊萍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罗英英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