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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甲诉被告黄某乙、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甲,男,(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基本情况略)。

被告黄某乙,男,(基本情况略)。

被告朱某,女,(基本情况略)。

本院于2012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甲诉被告黄某乙、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某乙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黄某甲诉称:2011年11月2日,被告黄某乙因生意周转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76000元,被告朱某为借款提供了担保。现原告因资金困难,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黄某乙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6000元,被告朱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黄某乙辩称:借款是事实,同意偿还借款。

被告朱某辩称:其的确为被告黄某乙向原告黄某甲借款提供了担保。

经审理查明:被告黄某乙于2011年11月2日向原告黄某甲借款76000元,并向原告黄某甲出具了借条,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日期,另被告朱某作为保证人为被告黄某乙借款提供了担保。原告因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某乙、朱某在201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连带偿还原告黄某甲借款本金76000元以及自2011年11月2日起至2012年4月30日止的利息4400元,合计80400元;

二、若被告黄某乙、朱某未按时偿还借款,则被告黄某乙、朱某还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原告自2012年5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670元,由被告黄某乙、朱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某乙飞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尹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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