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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华泰物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南省文化经济发展总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12-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琼民一终字第25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琼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华泰物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文刚,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省文化经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渭生、周某某,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海南星河贸易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华景昌,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符某某,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海南华泰物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海南省文化经济发展总公司、原审被告海南星河贸易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海中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许文刚,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以及原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华景昌、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海中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明安

审判员王志刚

审判员刘某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苏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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