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杜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31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2011年9月15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0月8日被我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31日11点多钟,被告人杜某骑电动自行车行至小铺村路口北200米时,与同向骑电动自行车在其后面的李XX因行路刹车问题发生争吵,并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杜某用拳头朝李XX鼻部、面部猛击两拳,致李XX鼻骨骨折伴明显移位,左侧上颌骨骨折。经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XX的两处损伤均已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杜某赔偿被害人李XX各项经济损失x元,民事部分已调某,被害人李XX已撤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XX的陈述,证人李一X的证言,损伤鉴定书,伤情照片、调某、撤诉书、领到条及被告人杜某的户籍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两处轻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贾佳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祁冲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