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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窝藏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窝藏犯罪于2011年9月28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7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涉嫌窝藏罪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22日晚,滑县X村的关XX(已判刑)与该乡X村的郭某等人前去八里营乡X村关一X家祝贺关一X喜生儿子,在喝酒过程中,因关XX言语戏喻郭某,二人发生口角,关XX用随身携带的尖刀朝郭某腹部猛扎一刀后逃离现场,致郭某重伤。关XX扎伤郭某后跑到其姐夫被告人李某家,被告人李某了解关XX持刀伤人的情某后塞给关x余元钱,并骑摩托车欲将犯罪人关胜XX送到其外祖母家让其隐藏,关XX中途从摩托车上跳下逃匿外地。2011年5月29日,广东省东莞市X村派出所将上网追逃的关XX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窝藏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郭某陈述、关XX供述、证人祝XX的证言、法医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抓获证明、被告人关胜伟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关胜伟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并骑摩托车帮助其逃匿,核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尚能认罪。且犯罪人关胜伟被抓获归案后已被判处刑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性质、情某、后果和

悔罪态度。对被告人李某当庭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某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以被告人李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郭某新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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