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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滥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7日,被告人李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工人到邓州市X村砍伐杨树121棵,折合木材12.852立方米。2011年6月16日,被告人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投案证明、证人王某、高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邓州市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查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其他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

管制的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周韬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冯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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