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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谢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工人,住湖南省XX市X区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被告杨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工人,住湖南省XX市X区XX路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原告谢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谭鹏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XX、被告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谢XX与被告杨XX自愿离婚,本院依法准予;

二、婚生女谢XX的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1、婚生女谢XX的抚养权归被告杨XX,并随被告杨XX共同生活;

2、原告谢XX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婚生女谢XX能独立生活时止,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为每月X号前将费用存入被告杨XX指定的银行账号(中国银行户名:杨XX,账号:x-x-x-X)。婚生女谢XX的教育费、医疗费,原、被告双方各自负担一半;

3、在不影响婚生女谢XX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原告谢XX随时享有探望权;

三、原、被告的共同财产:

1、位于XX市X区XX路XX商住楼X号房屋的房产所有权归婚生女谢XX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双方必须协助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原告负责。在婚生女谢XX独立生活之前,该房产以非变卖及政府征收方式取得的收益由抚养方代为监管,不得挪用,该房产如遇特殊原因变卖或被拆迁征收时,所得款项的处理由原、被告双方共同协商;

2、位于XX市X区XX路XX商住楼X号房屋的房产所有权归被告杨XX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原告谢XX必须协助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被告杨XX负责;

3、位于XX市X区XX路XX商住楼X号杨XX与吴XX共有的房屋,属于原、被告双方所有的全部产权份额归被告杨XX所有,原告谢XX不得对该房产主张任何权利;

4、位于XX市X区XX路X号XX栋XX号房屋的房产所有权归被告杨XX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原告谢XX必须协助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被告杨XX负责;

5、原告谢XX补偿被告杨XX现金人民币x元,该款于2011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四、其他财产:原、被告双方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股票、基某、银行存款、轿车及XX区所订购的一套住房等其他共同财产归原告谢XX所有;

五、债某、债某: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任何共同债某、债某;

六、各人衣物、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七、违约责任:被告杨XX如将婚生女谢XX交由原告谢XX抚养,则被告杨XX需将位于XX市X区XX路XX商住楼X号房屋的所有权无条件转移至原告谢XX名下,或者支付给原告谢XX与该房产同等市值的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2478元,减半收取1239元,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谭鹏飞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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