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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XX与被告袁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金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住湖南省XX县X组,身份证号码:x。

被告袁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住湖南省XX县X组,身份证号码:x。

原告金XX与被告袁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XX、被告袁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金XX和被告袁XX调解和好,双方好好过日子,相互关心。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金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陈强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杜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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