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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杞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培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期间因涉及民事赔偿延长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9日24时许,被告人吕某伙同他人在杞县城关高中男生寝室里无故殴打城关高中学生马XX等人,吕某用手将马XX左耳部打伤。经法医鉴定,马XX身体损伤系轻伤。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经本院调解解决,被害方对被告人吕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法医学鉴定书、调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无故殴打他人致人身体受到伤害,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已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某、第十七条一、三某、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16日起至2011年11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郝爱良

审判员孙美荣

审判员郭建政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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